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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涉外訴訟材料翻譯要求
發布時間:2020-09-17 14:42 點擊:
一些領域的翻譯有很多的要求規定,下面翻譯公司就來說說有關涉外訴訟材料翻譯要求。
1、在將民事起訴狀譯為漢語時應該留存原文的格局,同樣在我國的民事起訴狀譯為英語時也沒有必要改頭換面,完全可以留存原文的格局特色。在語言方面,在忠實于原文的基礎上,可以盡量照顧到譯入語的表達特點。
2.對于涉外訴訟材料翻譯案件而言,無疑要涉及到語言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而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的文件更是要求了文件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譯本必須準確真實、不得隨意增刪、杜撰或推測。
3.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是國家主權和尊嚴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世界各國通用的準則。體現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的嚴肅性的重要內容。
根據該原則,外國當事人提交訴狀時,必須附具中文譯本。對于外文書證或資料,如果當事人不提供中文譯本,人民法院可以拒絕采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在涉外民事訴訟材料翻譯中提交給中國司法部門,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使用本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體現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的嚴肅性的重要內容。根據該原則,外國當事人提交訴狀時,必須附具中文譯本。外國當事人在訴訟材料翻譯中必須使用中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外國當事人要求提供訴訟材料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6.證據必須附中文譯本。當事人為訴訟材料翻譯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資料,均需要附中文譯本。對于當事人未附中文譯本的外文資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