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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心譯意翻譯網侵權被法院判決刪貼并賠償9423.00元
發布時間:2017-05-11 11:27 點擊: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東民初字第07466號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凱德利澳翻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東 城區燈市口大街75號B211號。法定代表人:孫穎。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凱德 利澳翻譯服務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8 月6曰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軼楠適用簡易程序,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北京凱德利澳 翻譯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巳 審理終結。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稱:被告開設的 自稱中國最大的翻譯社區譯心譯意翻譯網 (WWW. lxly. com. cn ),論壇中于2007年10月3日刊發了 一 篇詆毀原告的文章。上述文章公然詆毀原告的商業信譽和企業形象,嚴重侵害原告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名譽權, 致使兼職翻譯誤解原告,不敢承接原告的訂單。期間,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刪除所有侵權文章,消除影響。但被告至今仍不予理睬。經調查,原告才發現上述網站居然是被告這一盈利性的翻譯公司同行開設,網站論壇設有紅榜和黑榜。綜 上,被告未經核實刊發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文章,未盡到網絡管理者的責任,致使原告的社會評價下降,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行為,在侵權網站首頁公開賠禮道歉4年6個月;支付名譽權賠償金10萬元;支付公證費 1000元、律師費8000元、提供發貼人詳細信息;承擔本案 訴訟費。被告北京凱德利澳翻譯服務有限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經審理查明:域名為lxly. com. cn的網站為被告所有。 該網站首頁點擊進入論壇鏈接,論壇內有一篇主題為詆毀原告的發貼,發貼人為“zxzj” ,和跟貼。2010年6月18曰, 原告向被告發出法律函,要求被告刪除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文章,逾期原告將保留請求被告公開道歉5曰、支付名譽權賠償金9000元、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等權利。直至原告于2010 年7月15日辦理上述公證時,上述貼子仍未刪除。另查,原告為提起訴訟支出公證費1000元、律師費8000元上述事實,有公證書、備案公共信息查詢單、交費發票、 法律函等證據及原告當庭陳述在案為證。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同時,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釆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釆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釆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持有的網站論壇中的相關發貼及回貼,含有“騙子”、“十 足的騙子”等文字,該文字含帶有貶意,會使不了解真實情況的瀏覽者對原告的評價降低。被告在接到原告通知后,應 當及時刪除,并提供發貼者真實信息。但被告拒絕刪除,也未到庭提供發貼者真實信息。因此,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現原告要求被告刪除貼子并賠償公證費及律師費理由正當, 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名譽權賠 償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無相關事實及法律證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北京凱德利澳翻譯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刪除域名為lxly. com. cn的網站論壇中主題為“詆毀原告的貼子”以及主題為“詆毀原告”后的第一樓、第三樓跟貼。二、被告北京凱德利澳翻譯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公證費一千元、律師費八千元。三、駁回原告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四百二十三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曰起十五日內,向本 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 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 七曰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代理審判員 王軼楠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〇一〇年九月一十曰書 記 員 馬 蕾